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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 要能容忍为魔鬼辩护的人

复旦投毒案,注定要一波三折,峰回路转。12月8日的二审上,被告林森浩当庭翻供,辩称投毒是开玩笑,他申请作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及辩护律师斯伟江、唐志坚提交新证据,以证明黄洋的死因是爆发性乙型肝病。剧情的这种波折,让抱持“杀人偿命”观念的人群情激奋,网络上对法医证人胡志强以及…

复旦投毒案,注定要一波三折,峰回路转。12月8日的二审上,被告林森浩当庭翻供,辩称投毒是开玩笑,他申请作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胡志强,及辩护律师斯伟江、唐志坚提交新证据,以证明黄洋的死因是爆发性乙型肝病。

剧情的这种波折,让抱持“杀人偿命”观念的人群情激奋,网络上对法医证人胡志强以及林的辩护律师的批评甚嚣尘上,颠倒黑白、泯灭良心之类指责不绝如缕。

但为林森浩辩护,何尝不是在尝试接近真相?

一、真相,哪个才是真相?

现在我们能确知的是,林森浩投毒了,然后饮用了含二甲基亚硝胺毒水的黄洋死了。投毒是真相,黄洋死亡也是真相,但这并不是全部真相,要证明林森浩杀了黄洋,并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还得确证投毒与林森浩死亡之间的具体因果联系。

这个因果联系的确认,其实是对检方提供的完整证据链的检证,外人无法完成,法官要下判断,也只能依靠专业的医学鉴定,而且是第一时间的鉴定。

争议的核心正在这里。辩护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尿液、血液、水样都是经过多人的手才到了公安手中,而且,同样是黄洋的尿液样本,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并没有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却检测出了;此外,中山医院收治黄洋时,病历曾表述“不排斥乙肝引起肝衰竭”。基于这些疑点,辩方认为,不排除黄洋死于乙型肝炎。

要还原事实并对林森浩准确定罪,上述疑点无法回避。但问题是,在检方现有的证据,并不能厘清这些事实。比如,尿液、血液、水样经手多人,会不会影响检测的精确性?更重要的是,检方无法提供黄洋病理检测中的毒物分析报告。由于缺少质谱图,我们既不知道黄洋究竟喝了多少,吐出来多少,以及最终喝进去的毒性是不是足以杀死一个成年人。

用辩方的话来说,就是“只有定性,没有定量”。基于此,至少从现有的证据来看,黄洋的死亡,确实存在着两种可能,一是直接中毒而死,一是二甲基亚硝胺引发爆发性乙型肝病。

那么,哪一种才是真相?

二、程序正义下的“合理怀疑”

尽管专家证人胡志强没有对黄洋尸检,其结论依据是文献、病历等材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但他至少提出了本案的一个“合理疑点”。

这个“合理疑点”不可忽视,一方面,它可能对应着投毒案的另一种真相;另一方面,它对应着公检部门在办案中存在的程序瑕疵。比如尿液、血液、水样采样检测的不严谨,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国家资格,两种检测结果有出入,质谱图缺失,等等。

由于案发已有一年多,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已经不可能再重新检测。林森浩的辩护人基于检方证据链的薄弱,为林森浩作轻罪辩护完全合情合理。这既是他的法定权利,实际上也是无限逼近真相的一种尝试。如果疑点得不到排除,呼吁“杀人偿命”就是对疑罪从无的背离。

案件的审判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而事实一旦发生,实际上就不可能做到完全还原,我们只可能尽最大可能重建案发的现场,据此来定罪。但是,现场的重建、真相的还原,必须得靠严谨的程序支撑,用程序把证据信息拼接起来。

在本案庭审阶段,播放了公安机关对林森浩作案过程的演示还原录像,这是还原真相的尝试;同样,林的辩方对死因提出合理怀疑,也是从检方取证的不规范,来论证事实的另一种可能。所以,那些被唾骂指责的专家证人及辩护律师,他们是程序正义的检验者,不可或缺。

其实,案件剧情发展至今,质疑的矛头,应该对准办案的公检部门。程序被质疑,说明投毒案从侦查到取证到证据链的建立,存在诸多漏洞,这暴露出的是专业侦查办案素养的缺失。

三、即便是“坏人”也需要律师辩护

当然,即便黄洋的死因有另一种可能,绝大多数人依然会选择不予同情和原谅,毕竟投毒的是事实客观的,无法否认。但同情受害者,是否意味着怒火一定要烧到林森浩的辩护者身上?

在一些引起轰动的案件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历来承受着舆论的巨大争议,药家鑫案如此,李某某案也如此。本案中不仅林的辩护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的专家证人,同样饱受诟病。对辩护律师的误解,与对受害者的同情一起成为不可侵犯的情绪。

但法庭要在疑罪从无的基础上证明一个人有罪,须将所有的疑点逐一清除,而辩护律师,往往是疑点的提出者。他们的职业道德,仅仅是在法定的范围内最大化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诉求。一个知道真相的律师,在检方证据不充分的前提下,他依然有义务为委托人做轻罪和无罪辩护,而不是出于社会公义,将真相告知检方。

律师的这种职业道德,可能和社会道德存在冲突,但坚守仍然是必要的。任何人在未经法律判定之前都是无罪之身,即便犯罪事实确凿,细节之争也事关具体量刑。即便在本案中,投毒的事实确凿无疑,律师为之辩护无可指摘。疑罪从无和程序正义的落实,正义的实现,真相的无限逼近,都离不开这个群体。

在这方面,当年轰动全美的辛普森案是典型。尽管辛普森是最大嫌疑人,而且全社会都一致认为,辛普森杀死了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但其律师团指出了警方取证过程的诸多瑕疵,最终让其无罪获释。要知道,辛普森的辩护者中,不乏知名的律师、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这些人之所以选择替辛普森说话,是因为在美国的司法理念中,对程序公正的重视,胜过对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追究辛普森案的取证瑕疵,等于在捍卫整个司法制度。此案尽管当时争议巨大,但随时间流逝却成为可写进美国法治史的标杆案例。

四、要容得下为魔鬼辩护的人

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也在朝着这方面发展。尤其在历经佘祥林、赵作海等诸多冤案之后,程序正义成为一致的呼声。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表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些都是在捍卫司法公正,捍卫每个公民在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器时的权利。

必须再次强调,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对证据链钻空子式的检验,真相永远是奢侈的,或者说,真相永远只是停留在我们预设立场的那种真相;而程序正义失守之后,我们即便惩罚了一个事实上做了恶的人,它也将为冤假错案埋下种子。

这绝不是袒护作恶者的恶行。法律面前,事实和真相是最高的准则;要坚持程序正义,守卫法治公正,就得容得下那些为魔鬼辩护的人。我们不能以便呼吁程序公正,疑罪从无,一边又对据此捍卫林森浩权利的人指责唾骂,“踏上一万只脚”。


(资讯责编:任波 )
标签:复旦投毒案 2014年12月13日 01:06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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