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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婴儿怎能以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为衡量标准

近日,有媒体得到举报称,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据称,根据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与县公安局的“协议”,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给予县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户费”。该县乡镇计生办向公安部门…

近日,有媒体得到举报称,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据称,根据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与县公安局的“协议”,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给予县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户费”。该县乡镇计生办向公安部门划拨“上户费”100万余元,数年达到数百万元。媒体记者对此进行调查,有关负责人士表示,“协议并不存在”,乡镇向公安拨付“带有赞助性质”的经费,已经持续多年。



关注今日热点话题,超生婴儿虽违反了政策,但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对其上户应是制度善意。因为婴儿父母超生,虽然有错,但是这种过错,不该延及婴儿。游离于政策之外的超生婴儿,仍是出生在这片国土之上的公民。对其是否上户,怎能以有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为衡量标准?更遑论,穷富有异,如果缴得起这笔钱就能上户口,缴不起钱就不能上户口,社会抚养费岂非沦为安全超生费?

而从社会抚养费的产生来谈,其缴费初衷,是希望惩戒超生者,形成政策威严,遏制超生乱象。同时又可运用这笔钱扶助公共事业发展,以舒缓超生现象带来的社会压力。只是,在江西省修水县,所谓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演变成计生部门影响公安作为的砝码,所谓的惩戒与公益目的又置于何地?退而言之,如果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就不能上户符合相关制度法规,当地公安部门就应该不打折扣地执行,又有何理由接受计生部门的数年数百万的拨款,从这社会抚养费中分一杯羹?

社会抚养费不是某一个部门的私有财产,江西省修水县人口计生部门,即使有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任务,有着规范超生乱象的责任,也无权以这笔国家公款,作为其工作的后盾。以公款影响当地公安部门,促使他们把超生婴儿父母的过错与上户有意捆绑在一起,是一种把庄严的政策法规视作权力交换私器的乱纪行为,既破坏了权为民所用的宗旨,践踏了相关制度的尊严,又带来了影响恶劣的罚款经济乱象,破坏行政部门自身的形象,透支公信,埋下潜在的社会隐患。

现在,随着媒体的关注,这一事态初步获得妥善处理。据人民网5月19日消息,当地目前已成立调查组对社会抚养费捆绑上户问题进行调查,并叫停捆绑行为。但仍值得关注的是,这种针对个案的纠错,能否变成彻底改善权力勾兑乱象的积极作为,以根除违纪土壤。因为在舆论发达的时代,发现一处问题查处一处问题,并非难事,难的是,当地相关执政者,有无从问题中吸取教训的觉悟。否则,即使解决了一地的问题,却难保类似的现象重演。唯有“亡羊补牢”扎牢制度的藩篱,才能削弱目无法纪者的侥幸心理。



(资讯责编:任波 )
标签:社会抚养费 超生上户费 今日热点话题 2014年05月20日 09:03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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