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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幼儿教师体罚侮辱幼儿将被解聘且不再录用

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就加强幼儿园聘用教师管理工作出台意见,幼儿教师应依法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持证上岗。对侮辱幼儿、影响恶劣的将解除聘用合同,并进行备案,不再录用。陕西省教育厅在意见中规定,聘用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原则上民办园,各村、乡镇、县区各级聘用教师,必须签订由县级教…

陕西省教育厅日前就加强幼儿园聘用教师管理工作出台意见,幼儿教师应依法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持证上岗。对侮辱幼儿、影响恶劣的将解除聘用合同,并进行备案,不再录用。

陕西省教育厅在意见中规定,聘用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原则上民办园,各村、乡镇、县区各级聘用教师,必须签订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制式聘用合同,且应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应定期对辖区幼儿园教师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对无证或证件不符的要督促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限期不能取得或无力取得资格证书的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于学历条件、身心条件、普通话水平等不符合要求的现任教师应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者以及聘期满三年仍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一律不得续聘。

陕西省教育厅在意见中规定,应将师德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评价,落实管理职责。加强保教人员行为规范教育,聘用的教师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严禁歧视、体罚、侮辱儿童等不当言行或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对聘用教师的品行考核,对品行不良、侮辱幼儿、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进行备案,不再录用。


(资讯责编:彭丹丹 )
标签:体罚侮辱幼儿 幼儿教师 解除聘用合同 2014年02月22日 08:55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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