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舆论的讨伐,就河南多地建立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一事,河南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回应称,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已连夜发出通知,立即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排查清理工作,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一律取消。既然训诫中心非法设立,就一定存在违法乃至犯罪,如何问责,如何加以惩戒,就理当提上议事日程,晶报在上周六的社论中呼吁当地对这样一起行政权力部门违法行为进行问责,但当地相关部门对此只字不提。
先说说这私设“非正常上访人员训诫中心”是怎样一种违法行为。虽然上访制度在于建嵘等学者看来,是为了修补法治不健全而增设的权利救济机构,从现实层面而言,这样一种制度的存在,对于一些人在对正常的法治渠道伸张公民权利感到绝望之后,又燃起了一丝希望,特别是通过越级上访,有可能让一些只手遮天的地方权力有所畏惧,因此有些人也总是要把那种向上面、向外面反映情况的做法命名为“非正常上访”,并给予强力制止。过去的手段众所周知,比如设置被称为“黑监狱”的截访机构,或者是把当事人送进精神病院。“非正常上访人员训诫中心”的最大“创意”,则是企图把过去受人诟病的上访人员专用黑监狱、精神病院合法化、常规化。
毋庸否认,某些上访者在上访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虚构事实、毁谤、扰乱治安等行为,面对这些行为,现有的法律法规都可给予规范。只不过按照正常法律途径规范上访人员,一旦对簿公堂,某些与权力有染的不堪隐私就可能因此曝光,对于某些地方政府来说是很难接受的。于是,他们就一定要采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也就是用非法手段对付上访者。
非正常上访人员训诫中心内部的运作并未曝光,我们不清楚其中有没有不堪的虐待与侮辱,但未经合法的司法程序,就把一个公民关起来,剥夺基本的人身自由并加以训诫,这已经是非常恶劣的滥权和侵权行为。膨胀的权力失去制约,就必然成为一种坏的力量,不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败坏法治社会的根基。
如果私设非正常上访人员训诫中心仅仅撤销了事,意味着其权力违法行为能不能得到有效清算势必成为一个疑问。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公众还能指望他们下一次不会变本加厉吗?还能指望他们去领导大家建设法治社会吗?还能奢望他们的治下会有公平正义吗?
而今反腐成为官方和民间的共识,但对腐败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那些贪污了多少公款、收受了多少贿赂的经济行为上,还要关注那些对权力的贪污行为。权力不同于钱财,但权力逾越了法律约定的界限,就是一种侵权,也是一种贪污,最终受到损害的就是公众的权利和尊严,这种权利和尊严甚至比纳税人的税赋和公共资源更珍贵,更不容侵犯和贪掠。
正是基于这个道理,建设法治社会必须重视对公权力的约束,必须对来自权力部门的每一起违法行为加以纠正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