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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后台实名制草案通过 法律角度保护个人隐私

发布者:董文秀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网络后台实名制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实行网络身份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

   网络后台实名制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实行网络身份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决定草案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决定草案从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活动;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治理垃圾电子信息以及完善网络身份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

 

   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因此,决定草案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许多人每天都要收到大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为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草案还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中出现大量垃圾电子信息问题,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求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以减少这类信息对其正常生活的干扰,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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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络后台实名制草案通过 2012年12月26日 10:42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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