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某以采取收购橡胶转售的形式,并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非法进行集资,诈骗他人共计120万余元。据悉,儋州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羊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6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间,羊某以收购橡胶转售能获取高额利润,并以需要资金为由,许诺每出资一万元每天可得200元至400元不等的高额利润为诱饵,诱骗陈某仁、陈某绵、符某、吴某、张某5人出资共计130.7万元交给羊某。羊某收到上述钱款后,部分用于收购橡胶,其余的被其挥霍。
期间,羊某以支付“利润”的方式返还给陈某绵3万元、符某3万元、吴某2.5万元、张某8400元。约定期限到后,陈某仁等人向羊某追讨资金,而羊某无钱支付,于是携款26万元逃离海南。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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