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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无人避让不仅是素质问题 法规措施才是关键

发布者:董文秀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然而取代上述条例的《中华…

    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然而取代上述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通过后,却改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这样的表述,实际上就造成了和“公交车让座”问题一样的困惑,“应当”让行,是提倡性的建议还是义务性的规定,相信大部分人都搞不清楚。如果是后者,那么对于“不让道”的行为,应该有具体的惩罚性措施出台,可惜目前还没有;如果是前者,不能否认,和让座问题一样,在规则意识较为淡薄的中国社会,这可能只会让此话题纠缠不清。

 

    德国1982年即已颁布法律强制要求所有车辆为救护车让道,否则将承担高额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美国交通法规规定,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所有车辆此时必须立即停车,等特种车辆驶离一段距离之后,其他车辆方可继续行驶;韩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给救护车让道的,一经特种车辆的黑匣子确认,对违法者处以巨额罚款;在新加坡,救护车都装有摄像头,如果拍摄到哪辆车不给救护车让路,就将受到重罚。

 

    在德国、美国、新加坡这些规则意识比中国强的国家,尚且需要法律强制规定给救护车让道的义务并且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在中国,把这样一个问题寄希望在“素质”上显然不是务实的做法。

 

[拓荒族发布属于您的资讯,五分钟上头版,元芳,你怎么看?]

标签:急救车无人避让 2012年12月10日 10:25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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