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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劳教 “恶人”会不会逍遥法外威胁社会稳定

发布者:董文秀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虽然被劳教人员不是“大恶人”,但不少人也是违法人员。将这些人在社会中放任是不是存在安全隐患?最近的浙江虐童女幼师就是一个例子,行为令人发指,却无法可依,对这样的恶人难道不应该“恶人用恶法”劳教她吗?这些忧虑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废除不合理的…

    

    虽然被劳教人员不是“大恶人”,但不少人也是违法人员。将这些人在社会中放任是不是存在安全隐患?最近的浙江虐童女幼师就是一个例子,行为令人发指,却无法可依,对这样的恶人难道不应该“恶人用恶法”劳教她吗?这些忧虑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废除不合理的劳教制度,并不是要放任违法行为不管,相反还应该通过立法完善现行法律,用更合理的制度去治理违法行为。

    而且这个更合理的法律已经在各方促进下正在酝酿。早在2007年,贺卫方等知名学者就向国务院法制办郑重建议,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到了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方案,直指劳教。2010年3月,全国人大也宣布了中国将加快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就是被认为会替代劳教制度的法案,它从根本上修正了劳教制度最不合理部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从公安调整到法院来行使,以确保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化。这个决定权将能直接改变公安对劳教“一手遮天”的现状。另外,一些细则也可以保证如今的劳教制度弊端可以尽少出现。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中,劳动教养的期限设计为半年至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一年半。与现在最长4年的期限形成鲜明对比。

    更重要的是,草案规定,劳教场所将杜绝封闭式管理,设计为半开放式或开放式,实行人性化管理,将不再有铁窗、铁门和铁丝网等;被劳教者还可以周末回家。新法规定了被矫治的对象主要为两种人:轻微违法,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严重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所以,即便废除劳教制度,也不会出现数万人员(根据司法部数据中国2008年劳动教养人数为6万,戒毒人数为20万)一股脑涌向社会的情况,认为废除劳教会威胁社会稳定的假设根本站不住脚。虽然严守司法程序,短时间内可能会出现“恶人逍遥法外”,但更多的普通人却能因此保障自己的自由。按法律权衡,保卫公民权利,废除劳教绝对是利大于弊。借用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永坤的一句话:“劳动教养这种模糊的制度只能废,不能改,也无法改。办法可以归纳为八个字:重者入刑(刑法),轻者归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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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劳教人员 法律 草案 违法 2012年11月22日 08:44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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