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朝阳区原副区长刘希泉之子刘伟因受贿罪及诈骗罪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生意伙伴曾能财也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15万元。
刘伟被诉在2009年与其父亲刘希泉(另案处理)共谋,利用其父职务便利,以支付购买宝马车的尾款为名,向金港汽车公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索要人民币41万余元。此外,他还曾伙同生意伙伴曾能财在拆迁中诈骗拆迁款477万元。
9点许,在法警陪伴下,穿着囚服的刘伟及曾能财走进法庭。现年32岁的刘伟,案发前系北京圣博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圣博翔公司)股东,曾能财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前,刘伟之父刘希泉已经被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刘希泉受贿的190万元金额中,就包含了刘伟被指控的41万元受贿金额。对这41万元,检方认为刘伟与其父刘希泉是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