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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开发票、收据的“八不准”规定

发布者:栗明     组织:太原优府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填开发票、收据的“八不准”规定1、不准大头小尾。指发票、收据填开人将应套写票据分联填写,客户付款联开大金额,而存根及记账联填小金额。2、不准转借代开。指开票单位或个人替他人单位开具。3、不准“卖甲开乙”。指填开人为迎合业务方,将甲方开成乙方。4、不准拆本使用,及乱号填开。5、不准错位…

填开发票、收据的“八不准”规定

1、不准大头小尾。指发票、收据填开人将应套写票据分联填写,客户付款联开大金额,而存根及记账联填小金额。

2、不准转借代开。指开票单位或个人替他人单位开具。

3、不准“卖甲开乙”。指填开人为迎合业务方,将甲方开成乙方。

4、不准拆本使用,及乱号填开。

5、不准错位开票。指未按票据的的最高限额而超额开票。如百元版开千元以上等等。

6、不准涂改套用。指开票部门由于填写错误,为省事而在原票上涂改。

7、不准出具空白发票。

8、不准开具本单位以外的票据,或在本单位票据上开具本单位业务范围外的经济内容。  

 

标签:发票与收据 2012年11月15日 10:50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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