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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诱骗租赁轿车集资诈骗亿元被判无期

发布者:彭丹丹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两年间,24岁的河南人谌波,诱骗租赁了400多名老乡的600余辆轿车,用于抵押套现,以此集资诈骗上亿元(本报2011年8月8日、9月3日曾报道)。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豪杰租车诈骗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首犯谌波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两名从犯以同罪判处有期…

     两年间,24岁的河南人谌波,诱骗租赁了400多名老乡的600余辆轿车,用于抵押套现,以此集资诈骗上亿元(本报2011年8月8日、9月3日曾报道)。3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豪杰租车诈骗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首犯谌波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两名从犯以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书还对涉案被害人车辆处置问题作了规定。目前,尚有183辆车未被追回。


  此前,检方共指控谌波犯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及信用卡诈骗罪四罪,周钢停犯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罪,刘义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审理后,检方的多项控罪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经查,有银行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证实谌波有出资的情况,此外,在周钢停成为豪杰公司股东前,豪杰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变更为1000万元,周钢停对豪杰公司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没有出资义务。因此,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足以认定谌波、周钢停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对于谌波犯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法院认为,银行催款记录表格是相关银行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另外,银行催收记录记载的日期在谌波被羁押之后,谌波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到催款通知,公诉机关指控谌波犯此罪证据不足,法院不支持。


  对于刘义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法院认为,刘义平的行为依附于谌波的集资诈骗行为,共同造成第三人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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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男子 诱骗 租赁 2012年11月05日 16:17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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