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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微博侵权案终结 侵权人依判决登报道歉

发布者:刘静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评论了抚州吴清女士以‘吴越芳舟’为网名发的一条微博,之后我在微博上公布了吴清的一些私人信息,该行为给她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本人为此表示诚恳的道歉。”10月31日,江西当地媒体刊登江西抚州名人雕塑园职工杨雯雯(化名)给当地媒体记者吴清(化名)的道歉函。至此,历时近一年的…

    “本人评论了抚州吴清女士以‘吴越芳舟’为网名发的一条微博,之后我在微博上公布了吴清的一些私人信息,该行为给她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影响,本人为此表示诚恳的道歉。”10月31日,江西当地媒体刊登江西抚州名人雕塑园职工杨雯雯(化名)给当地媒体记者吴清(化名)的道歉函。至此,历时近一年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誉侵权案(本报案件版曾多次报道)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2011年12月,吴清与杨雯雯因抚州名人园的言论,各自以“吴越芳舟”和“透明杨小喵”的网名在微博上打起“口水仗”。杨雯雯通过微博对吴清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布了吴清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将一些包含损毁名誉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清的单位官网、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同年12月27日,吴清将杨雯雯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在侵权范围内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单位官网发布道歉声明。


  今年3月16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雯雯停止对吴清的侵害行为,同时在其微博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吴清单位官方微博上。一审判决后,吴清认为,在微博上道歉不足以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遂提起上诉。7月2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杨雯雯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媒体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该报纸上,费用由杨雯雯承担。其余判决内容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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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微博 侵权 判决 2012年11月02日 11:20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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