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种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可针对同一产地的同类食品,采取“连坐”措施集体下架?9月2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对“区域退市”制度,起草部门和市人大财经委存在不同看法。现行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监部门“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去年9月起,现行条例启动修订,征集意见稿沿用了区域退市制度。但昨日的一审稿,删除了这一制度,仅规定:某种食品的安全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且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监管部门应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
市食品办主任张志宽昨日在做修订草案说明时坦言,具体尺度把握上有难度,过严有地方保护之嫌,松了又起不到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作用。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赵巨鹏在做审议意见报告时提出,从2007年起,北京共实行了9次区域退市措施,在防控食品风险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区域退市措施应继续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也就是说,条例修订不应删除区域退市制度,而且还应进一步补充完善。比如区域退市的后续措施,风险减轻或消失后,下架等临时控制措施如何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