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湖北两地将作为继上海、重庆之后试点房产税改革的第二批征收范围的传闻,早在去年底就已传出。2011年12月,在三亚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上,国税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就提出,2012年税收政策改革工作重点之一是在湖北、湖南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合并的改革试点,对企业和单位按评估值征税。在该次座谈会上还讨论了“全国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工作高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也即近期流传甚广的“国税总局组织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71名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房产税批量评估技术”的消息。湖南某房地产评估机构也向记者透露,他们现在确实得到消息说湖南试点房产税改革,他们已经在做房产税税基的培训。“据我了解,各省财政税务机关一直在做房产税改革的征收研究,房产税的改革征收并不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种手段,而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地方政府寻找的新财源,年内肯定会在湖南、湖北展开。”陈真诚说。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趋势已逐渐清晰,在近日举行的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在双轨统筹的制度建设里,无法规避地要包含着房产税改革的组成部分。“从最高决策层重要会议和管理部门的重要改革文件中都有清晰的表述,要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据了解,此次30多个省市地税官员的培训主要是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而湖北、湖南两省开展的试点侧重于如何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由房产原值或租金改为评估市场价,并将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对存量房征税,一直以来被业界认为是房产税的改革发展方向,但是税率的设置、计税依据的条件、房屋价值的确定以及各方利益的调解等均成了房产税改革征税的难题,孙玉栋认为,房产税应该对存量征税,根据纳税人持有房产数量的不同,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比较合理,不应该是统一的比例税率。木兰英华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所长樊剑英对记者分析认为,在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的前提下,对一些投资投机性房产进行征收,只有保证在房产持有环节和转让环节有大量的税收存在,才能降低市场的投资需求。最终征收房产税应该按照房屋购买价和评估价计算,评估价可以参照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给予一定的扣除比例。而税率可以参照租赁市场的税赋标准,在初期试行的时候,选取大家可以接受的税率。房产税改革,这一缠绕房地产界、学术界、政界和社会舆论多年,而又被不时传出其扩围已“板上钉钉”的消息的事件,这次恐怕是真的来了。房产税改革不仅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把“利剑”,也是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一个“法宝”,必定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