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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严禁在文物拍卖中使用国宝等词汇

作者:拓荒族网友                   我要评论(0)

  ,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要求出土(水)文物以及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不得拍卖。意见表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意见明确下列8类标的不得上拍:(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意见强调,要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健全标的审核制度,严格标的报审管理,规范拍卖图录管理。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企业必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意见说,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记者胡建辉

 

 

2012年08月09日 15:07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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