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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穿拖鞋高跟鞋开车将被罚款100元

作者:拓荒族网友                   我要评论(0)

  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处100元罚款;擅自变更燃料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即日起至8月15日,《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穿高跟鞋拖鞋开车《意见稿》指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不得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等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人驾驶;不得赤膊、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乘坐。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牵引动物;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同时,违反本条例规定,赤膊、赤脚、穿拖鞋或者穿高跟鞋驾驶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2012年08月02日 14:40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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