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这是我国惩治交通违法行为的又一重要举措。交通肇事是和平时期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违法行为。近些年来,交通肇事案件有增无减,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交通肇事制度设计存在着明显的漏洞。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轻微交通肇事案件只作罚款处理。这就导致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心存侥幸,以为轻微交通肇事案件不会影响自己的商业信誉,也不会给自己的名誉带来危害。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把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从而使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与个人的信用挂起钩来,这就使得那些机动车驾驶人不得不考虑交通违法的社会成本。
信用评价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评价体系,如果在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过程中把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排除在外,不仅会导致信用评价体系缺乏公信力,而且会形成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加市场交易成本。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不仅涉及到行政处罚问题,而且还涉及民事赔偿、商业保险支付问题。假如不把交通肇事记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之中,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确定保险费率,受害人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更主要的是,如果交通肇事行为不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之中,那么,有可能会导致交易相对人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的个人操守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增加交易的风险性。将交通肇事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之中,不仅仅是为了减少道路交通肇事案件,同时也是为了完善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当然,将交通肇事违法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需要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当前以金融监管机构为主导建立起来的征信体系具有封闭性特征,征信体系中的信用记录不对外公开,这就导致行为人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纠正错误信息,也很难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信用权利。因此,政府在鼓励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征信体系的同时,也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征信体系的性质,以完备的程序规则确保居民的信息权利得以保护。现在越来越多的公众呼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的搜集整理归纳和使用纳入法律的轨道,以法律来引导征信体系建设。还有学者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应公开政府的公务信息,还应公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交通肇事信息,因为在我国公务车辆的比例非常大,公务车辆肇事案件有增无减,因公务车肇事而形成的公共财政开支居高不下。因此,有必要从约束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着手,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进一步公开公务用车肇事案件处理的基本情况,并且把公务用车肇事案件的信息纳入征信体系之中,把公务用车肇事案件与政府官员的个人信用联系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督促政府官员减少公务用车,尽可能地减少公务用车交通肇事案件。
将交通肇事违法记录和个人信用挂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交通肇事违法行为,而且有利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从而使我国尽快成为一个信用国家。同时,也应当考虑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肇事信息记入个人信用的内容写进法律,作为一项特别惩罚措施。与此同时,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起草工作,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强化个人信用的重要性,规范社会征信体系,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滥用。从另一个方面讲,道路交通管理机关也应当尽快建立全国道路交通信息联网体系,通过建立交通肇事信息共享机制和远程交通肇事投诉调解赔偿机制,减少社会的运营成本,提高交通肇事处罚效率。行政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交通肇事案件;将交通肇事与个人信用联系起来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强化每个居民的个人信用意识,从而减少交通肇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