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得以明确。《暂行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个税暂行办法对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有了新的明确规定。
新政规定,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为每月扣除额度1500元(征求意见稿标准为1200元),涨幅高达25%;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是每月1100元(此前为1000元),涨幅为10%;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为每月800元(未变化)。
在房贷方面,这次的政策基本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标准仍为每月1000元。不过,有关部门这次首次明确了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即20年。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这次也初次表态,所谓首套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同时,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