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咱们大多数人的生活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于是,为了取得购房资格,或是为了享受优惠政策,一些人采取了剑走偏锋的方法。
上期法律七点半探讨过的假离婚就是其中一种,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就是我们今天要讲的“借名买房”了。
所谓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
举个例子,左岸有个朋友在房地产公司工作,他买自己公司的房子可以享受员工优惠,左岸为了节省费用,就跟他商量,由左岸出资,以朋友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房子登记在朋友名下,这就是借名买房了。
当然,这仅仅是举个例子而已,左岸并没有这么做。嗯,除了没钱买房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这里面有很多的坑。
“借名买房”风险大
首先要面临的一个风险就是,假如房子买下来后,朋友反悔,左岸可能就拿不到了房产了。
我们知道,一般而言,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权就是谁的,所以,自己出钱购买,但产权登记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搞不好会让自己竹篮打水一场空。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购房款是自己出的,也可以争取到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在借名买房的案例中,双方往往是熟人关系,只有口头约定,不见得会签书面协议,到后来,一旦扯皮,要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就很难拿出证据了。
其次呢,即便能证明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只要房产证上不是自己的名字,自己就还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时候,房屋名义上的所有人把房子给卖了,那可怎么办?
实际上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本期案例
小王以小张的名义买了房,小张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小谢,于是小王就告到法院,想把房子要回来。
小王提供了十分详实的证据,使法院相信了他和小张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但是,房子的产权毕竟是登记在小张的名下,小张把房子卖给小谢,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小谢不知道这套房子有借名买房的事实,并以合理的价格买了下来,属于善意取得,从法律关系上看,小王对这套房子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最终法院还是判决房子归小谢所有。
除了上面两种情况,如果房子属于保障性住房,出资人不具备购房资格,那么即便权利登记人认可双方借名买房的事实,也会面临无法实现过户给实际出资人的窘境。
你看,和假离婚一样,借名买房同样存在风险。假离婚的双方是夫妻关系,尚且存在不小的风险,而借名买房的双方通常只是朋友,风险可以说是只大不小。换个角度想,在房产调控的政策背景下,购房指标是有限的,借别人的名义买房,也会给别人带来不小的麻烦。所以,这种事,还是谨慎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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