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常平镇的李先生咨询:上个月通过中介向黎某某购买一套92平方米的三房住宅,在签订协议前,黎某某表示自己刚离婚不久,房产是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出示了离婚证。中介人员也向房地产新闻表示黎某某享有这套住房的处理权利。为此李先生支付了一半的房款,双方约定过户后的当天结清余款。然而,当李先生之后去查看房子时,碰见黎某某的前妻,对方拿出离婚协议证明,上面清楚约定黎某某将该套住房让给前妻作为生活之用。黎某某前妻表示房子只是还没有过户,自己坚决不承认李先生手中的购房协议书。李先生问:自己是否还有权利继续交易这套房屋?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行为?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唐胜利律师:产权证是不动产物业在法律上的唯一证明。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与李先生的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其行为违反了与前妻的离婚协议约定。因此,只要李先生和黎某某愿意继续交易,原则上黎某某前妻无法进行干扰,而应该直接向黎某某追讨违约的责任。实际上,地产新闻获悉李某某的前妻应该在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一同去办理房屋质押手续,再等待过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