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隗女士用47万元购买了焦女士名下一套即将拆迁的6平米平房。两人约定拆迁后的安置房归隗女士所有,而补偿款归焦女士。不料,隗女士付完房款后却被告知该房屋房本是根据伪造的判决书取得的,房子无法拆迁。隗女士遂将焦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隗女士的诉讼请求。焦女士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昨天上午,一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据今日房产新闻获悉,隗女士称,2012年6月,她经介绍,以47万元价格购买了焦女士位于门头沟的6平米房屋。6月26日,隗女士与门头沟的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安置一套一居室安置房,并给予4万元拆迁补偿款。协议签订当日,焦女士与隗女士又签了一份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涉诉的6平米房屋如遇拆迁,所得的楼房归隗女士所有,拆迁补偿款归焦女士所有。不料,2014年,征收事务中心明确告知隗女士,其购买房屋的产权证书已确认没有法律效力,并撤销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中心表示,产权证是上一任房主通过伪造的判决书取得的,因此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隗女士因此将焦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法庭上,被委托上庭的焦先生表示,姐姐焦女士是合法取得的房子,至今没有住建委或者房产管理单位认定她的房产证是非法的。焦女士不具过失,因此不同意隗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房产新闻了解,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男子胡某购买了门头沟一套房屋并将房屋隔成7间。随后,胡某以伪造的判决办理了7个房屋产权证,其中就包括焦女士手中的一个产权证。目前,胡某因诈骗罪已被判刑。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焦女士房屋产权证是通过虚假的判决书办理取得,征收事务中心亦发函表示不再履行与隗女士的补偿安置协议,因此隗女士无法实际取得交易房屋,双方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支持了隗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并判决焦女士返还隗女士47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损失。
焦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焦女士提出的主要理由是,自己手中的产权证是国家下发的,而且目前并没有被撤销,也没有登记机关证明焦女士的产权证书无效,因此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