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济南小伙王康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没想到原房主张新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产权过户。直到2014年的一天,王康接到了张新妻子刘菊的电话,刘菊以自己对丈夫之前的卖房行为不知情为由,要求收回房子。几番协商未果,王康将张新和刘菊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2015年5月4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审开庭当天,王康和他的父亲老王作为上诉人坐在法庭上。据今日房产新闻了解,2009年3月,王康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处地段和价位都合适的房产,最终与房主张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总价22万元成交。该合同抬头处记载,卖方为张新、刘菊,买方为王康和他的父亲老王,落款处只有王康和张新的签字。合同签订后,王康按照合同向张新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22万元,并开始正式入住。
入住后不久,王康多次联系张新,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2014年4月的一天,王康接到了张新妻子刘菊的电话,刘菊表示王康之前与张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收回房屋。几番协商未果,王康和老王将张新和刘菊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康在涉案房屋买卖活动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涉案房屋至今仍未过户登记到王康的名下,因此该房屋买卖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据房地产新闻获悉,宣判后,王康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济南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王康表示,“从看房到买房整个过程中,我都没有见过刘菊,是张新带着她的身份证,告诉我说刘菊同意卖房,我才和他签订了合同,没想到现在刘菊却说自己不知情。”
对此,张新回应道:在签订合同时,妻子刘菊不知情,他一直告诉刘菊该房屋是对外出租。坐在被上诉人席上的刘菊也明确表示,她自始至终都不愿意出卖涉案房屋,“我对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完全不知情,也根本没有在合同上签名,所以合同无效。张新每季度拿回来一次租金,说是房子租出去了,我根本不知道房子已经卖掉了。”
对于张新夫妇俩的说法,王康表示不能接受。据了解,在2009年3月双方签订合同后,他第二天就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新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现在已经长达六年之久。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康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请求法院判令张新、刘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配合王康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据了解,在二审的第一次开庭中,王康曾向法院申请对刘菊是否知情进行测谎,后因刘菊拒绝心理测验,该测试未能完成。
庭审即将结束时,王康拒绝调解,并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道,“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刘菊的这种说法不符合常理,应当推定她完全知情并表示认可。”
5月7日,媒体从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张新、刘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协助王康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至此,这起打了一年多官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