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正式施行,届时也将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据房地产新闻获悉,昨天,国土部公布不动产登记簿证的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至今年年底,全国将全面颁发新版证书。据介绍,在一段时间内,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将并行使用,且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才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新证明确“使用期限”
随着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启动施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也将全面启用。昨天,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向媒体介绍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样式。
据今日房产新闻了解,不动产登记簿证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其中,《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载体,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证书》相当于现在的房产证,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错误的外,以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相当于现在的《他项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和现在的房产证有何差异?媒体对比得知,前者比后者的内容更详细。房产证对房屋使用期限采取了规避的态度,而《不动产权证书》则对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
须加盖不动产专用章
王广华表示,纸质介质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都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王广华强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根据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规定尽快刻制并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印章为圆形,印章大小按照国家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确定。
年底前有望全国推广
“我国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在市县,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说,根据全国各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最新进展,目前全国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但考虑到这些地区还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
据了解,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时,将有一部分地区能够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并颁发新版证书,之后随着各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其他地区陆续开始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力争到今年年底前,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旧证书仍然有效
冷宏志介绍,我国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制度,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在市、县。而职责和机构整合完成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条件。因此,《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也就是分散登记时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不会强制换新证
冷宏志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也就是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小产权房不发证
小产权房自诞生之日起就没有过“正式身份”,相关部门多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多位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其实是没有产权的房屋,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也认为,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因为小产权房的本质是违章建筑,不合法。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处处长蔡卫华则明确表示,小产权房不登记也不发证。因为要登记必须是合法的,小产权房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