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咨询又热起来。房地产新闻指出,针对近期百姓在合伙经营企业、房产过户赠与、股权转让等比较热门行业方面的个税咨询,省地税局相关部门进行了分类解答。
针对市民咨询较多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解释,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房产新闻小编了解,“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针对该咨询,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解释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该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我有套房子要赠与姐姐,不用再缴纳个税了吧?”针对一些市民咨询的亲属间赠与房产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解释,:三类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规定这三类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