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房屋使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房产新闻根据新条例,拆除承重墙,擅自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洞口(含门窗,下同)或者扩大洞口等行为最高可处罚10万元。
禁止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房屋装修中的“过火”行为让人头疼,新条例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条例》第十七条指出,房屋在使用和装修过程中,禁止11种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二)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四)拆除承重墙,擅自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擅自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六)擅自改动房屋梁、柱(含构造柱)结构;(七)擅自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及基础结构;(八)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拆除墙体上的混凝土烟道垫板;(九)擅自改造屋面及平台;(十)在房屋公共区域上堆放物品、设置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十一)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条例》规定,违反以上行为中第(二)(四)(五)(六)(七)(八)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拟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危房区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及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对不及时迁出的危险房屋使用人,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离开。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居民住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改造建议。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
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今日房产新闻根据《条例》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含登记)的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装修监管、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白蚁防治及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并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使用安全补助专项资金,对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危害治理进行适当补助。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人提交有关房屋质量保修和使用说明及房屋图纸、白蚁防治证明等材料,明确告知购买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房屋到“寿数”应进行安全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房屋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其他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隐患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房屋,有关部门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十年委托鉴定单位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