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房者来说,在收房过程中,不能草率盲目,要保持慎重谨慎的态度,尤其对开发商在交房时应当提供的几种房屋合格的证明,更是不能忽略、视若等闲。据了解,就天津而言,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开发商没有提供这些证明的话,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
除此,还有房屋面积实测报告,虽然在天津市对此还没有硬性规定,但是由于一般合同中都有规定,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3%,消费者有权退房,因此在收房过程中,也应当对此报告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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