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制度已走过30年历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数已达到119个。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名城保护事业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国家及地方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法规条例;一些名城通过城市遗产和历史街区保护,在改善人居环境、发展文化旅游和传承文化传统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成就。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大规模和高强度的旧城改造冲击下,很多名城的整体风貌遭到了较为严重的破坏,历史城区的整体环境风貌更是残破不堪,空间秩序大为混乱。
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虽然我国名城保护制度起步早于大规模的破坏发生之前,但是制度本身不健全,对名城保护的重点和保护方式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其次,城市建设区在20世纪初大多还集中在原旧城范围内,50年代以后才开始向旧城区外围扩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旧城区的建筑和设施都缺乏应有的维护管理,加之人口增加和设施老化等问题,造成本来居住条件较差的旧城区环境质量更加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