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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遭受侵害 物业是否该担责

发布者:吕倩曦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在小区内受到了侵害,住户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吗?日前太原市民李女士承租省城漪汾街某小区一套楼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李女士自行付给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李女士在夜间回到小区后,遭一陌生男子尾随,意图对其进行抢劫。最终李女士逃脱,并向公安机…

    在小区内受到了侵害,住户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吗?日前太原市民李女士承租省城漪汾街某小区一套楼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李女士自行付给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李女士在夜间回到小区后,遭一陌生男子尾随,意图对其进行抢劫。最终李女士逃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发后,李女士认为小区治安环境太差另寻住处,并向法院起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其没有履行应尽的管理义务为由,要求物管公司道歉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和精神损失费。但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李女士没有受侵害证据,且物业公司也没有保护住户人身不受第三人暴力侵害的义务,所以拒绝赔偿。

 

    对此,记者采访了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蔺楠。他认为,如果李女士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和曾经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的凭证,就可以认定李女士与物管公司建立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和一般物业管理合同中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中,虽不要求物管公司完全保证业主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害,但要求对于居民反映的安全保卫问题和疏漏及时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制止、保护现场和报警,对小区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等,合理降低其受侵害的风险。如果小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当天尽到了合理、谨慎的安保义务,应认定物管公司存在未尽安保义务的违约行为。

 

  李女士遭受他人突然的不法侵害后,精神上受到惊吓,且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未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因此在事后搬走,是维护自身安全的合理举措,由此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侵害人尚未明确和归案的情况下,李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请,在履行物管合同中违约行为的一方依照违约责任先行承担该损失。

 

  所以,业主在受到人身侵害后,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要求赔偿的,物业公司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全面履行安全保卫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2年11月25日 14:06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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