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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未尽审查义务 法院判令返中介费

发布者:靳建刚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近日,贺兰县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贺兰县某中介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最终法院判令该中介公司全额返还中介费。2009年9月,被告李某将没有处置权的贺兰县桃林花园一处面积为85.5㎡的住宅,通过被告贺兰县某中介公司介绍,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谢某,并与谢某及贺兰县某中介公司…

  近日,贺兰县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被告贺兰县某中介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最终法院判令该中介公司全额返还中介费。


  2009年9月,被告李某将没有处置权的贺兰县桃林花园一处面积为85.5㎡的住宅,通过被告贺兰县某中介公司介绍,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谢某,并与谢某及贺兰县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承诺如不能交付房屋,将双倍返还房款,后谢某支付房款15.5万元及中介费1500元。但被告李某至今未交付房屋,亦未返还购房款。


  法官认为,被告李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却委托被告贺兰县某中介公司出售涉案房屋,在收取原告购房款后又无法交付房屋,给原告谢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李某对合同不能履行负有主要责任。另外,本案被告贺兰县某中介公司虽将涉案房屋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了原告,但根据其专业知识应该确认被告李某对涉案房屋没有处置权,故不应接受被告李某的委托,因此该中介公司对合同不能履行也有一定过错,应返还已收取的中介费1500元。


  法官表示,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不仅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应对委托人的资信状况、标的物现状、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予以调查,尽可能掌握更多的情况提供给委托人,以供其选择,这样才能促进居间这种传统商业行为的良性发展。


标签:房屋中介 审查义务 中介费 2012年11月22日 16:24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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