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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停车位变相只售不租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者:靳建刚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0月28日,济南发祥巷物业管理处公布地下车位租赁费用,发祥巷小区剩余的地下车位由济南北安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后,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租赁、管理并代为销售,投资公司将车位租赁价格定为400元/月/辆,超出政府最高指导价242元近一倍。济南市物价局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发祥巷小区与一…

 10月28日,济南发祥巷物业管理处公布地下车位租赁费用,发祥巷小区剩余的地下车位由济南北安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后,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租赁、管理并代为销售,投资公司将车位租赁价格定为400元/月/辆,超出政府最高指导价242元近一倍。


  济南市物价局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发祥巷小区与一般物业公司租赁费超标不同,先不说租赁费超标,开发商把车位整体外包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收费主体的确定上就已经违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开发商在没有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就把车位外包。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只售不租’。这种违规行为需要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一起协商解决,房管、物价部门没有对开发企业的监管权。


标签:变相只售不租 物业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1日 10:55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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