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府网首页
站点地图
登陆
注册 点击进入优府网RSS订阅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房产 > 装修 > 正文

红木掺假要求“假一罚十” 合同不完善只能“罚五”

发布者:牛虹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一市民单先生2004年底花73500元从某红木厂家购买了包括床、柜、桌椅、沙发等红木家具21件,双方在签订的购买合同中标明家具的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     在2005年3月擦拭家具时,单先生突然发现该家具的颜色有问题,于是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中一件…

    北京一市民单先生2004年底花73500元从某红木厂家购买了包括床、柜、桌椅、沙发等红木家具21件,双方在签订的购买合同中标明家具的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

 

    在2005年3月擦拭家具时,单先生突然发现该家具的颜色有问题,于是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中一件家具进行了鉴定,结果为家具不符合红酸枝材质。

 

    与销售方协商不妥,单先生将销售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的承诺“假一赔十”,赔偿10倍的货款即735000元,同时负担家具的鉴定费和诉讼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余20件家具进行了材质鉴定,检验结果为:所检20件产品的用材均不能称为全红酸枝木(非红酸枝材质主要存在于边材)。最终,法院判令销售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单先生违约金36万余元。

 

    约定前提不完善 只能赔五不赔十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单先生与销售方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我国《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销售方在合同中的材质栏内只填写“红酸枝”,属于合同约定不明,经过有关家具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销售方出售给单先生的家具已经构成部分违约。

 

    而销售方在合同中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既是给自己设定的义务,亦是使合同的相对方单先生行使“假一罚十”权利的依据。本案中,销售方销售给单先生的全部家具的主体用料系红酸枝木,存在的非红酸枝材质主要用于边材的违约情节,因此销售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另外,双方约定的 “假一罚十”条款的“假一”前提不完善,因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程度,酌情判定销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数额。

 

 

[来拓荒族发布属于您的资讯,五分钟上头版,元芳,你怎么看?]


 

 

标签:红木 家具 2012年11月14日 13:19    [查看原文]   
推荐产品
最新评论 我要评论(0)
推荐信息
资讯 国内 军事 体育 足球 篮球 娱乐 电影 音乐 财经 金融 能源 科技 数码 IT 女人 情感 职场
旅游 周边 出境 美食 家常 健康 房产 装修 二手 汽车 购车 养车 动漫 动画 漫画 文化 教育 图片
关于优府网 联系方式网站地图服务条款
版权所有 2008-2012 优府网 Copyright 2007-2012 uninf.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固定刊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