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北京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专家顾问夏建中。资料图片
近年来,业委会选举中业主质疑开发商、物业或街道办“操控”“不作为”的事件屡见不鲜。
在现有涉及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法律法规中,存有哪些问题和不足?业委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什么困难?症结在哪里?应当如何改进?近日,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北京市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专家顾问夏建中。本报记者丁婷婷 长沙报道
“行政机构参与组织业主大会不合理”
背景:2010年生效的住建部《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进一步规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潇湘晨报:您对《指导规则》规定街道办等行政机构参与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怎么看?
夏建中:按常理来说,这是不合理的。
商品房是个人购买,业主拥有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是管理上的主体,公共事务管理应该由业主集体讨论进行决定。其他不管街道办也好,开发商也好,都不应该参与。我经常打一个比喻,家里请保姆,应该由主人决定家里的事,而不该由保姆或其他人决定。
具体到筹备过程,街道办可以起到“指导”作用,但不能变成“组织”作用。所谓的“指导”,就是在业主大会成立过程中给予建议,指出问题,进行备案。现在是直接参与“组织”工作,这没有必要。
潇湘晨报:有关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经过了多次修改,您如何评价这些年的修改趋势?
夏建中:不可否认,政府文件修改的趋向是越来越注重保护业主的利益,但仍然不够。据我观察总结,小区有关物业的矛盾一般是根据住建部不合理规定而产生,矛盾根源在这里。
1990年代中期,筹备组由物业和开发商任组长;2003年原建设部的《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而2010年新的《指导规则》加入街道办、乡镇政府代表以及居委会。
1990年代,筹备组由开发商主导,物业公司、开发商都统归住建部管理,存在利益关系,后来相关部门进行反思,把这个改掉;现在行政机构介入,则是与我国目前的基层管理模式有关。
“遇到操控门,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背景:2005年3月,一份《关于颁布〈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的建议》被递交到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应该尽快颁布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业主委员会组织法》,业委会应有明确的社团法人性质。”但至今没有相关法律通过人大出台。
潇湘晨报:全国范围内,业委会选举中业主质疑开发商、物业或街道办“操控选举”的事件屡见不鲜,若有“操控”嫌疑,业主能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夏建中:我国现行法律只有《物权法》对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有提及,但太粗略。国务院、国家部门、各省市也出台了一些条例和规范,尺度有松有紧,各不一样。
如果在业委会选举中有“操控”质疑,根据这些已有的条例和文件,业主打官司没有赢的可能性,对于选举的具体细节,没有法律来规范,司法途径是没有办法的。
我想,业主唯一能做的,就是以舆论渠道来影响结果,在选举中尽量让业主一方的人进业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