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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通过

作者:李凯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我要评论(0)
今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在昨日上午召开的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这个细则,是在2011年度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的。两者相比较,今年的细则呈现两大“亮点”。一是更加体现对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关怀。细则规定,对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和夫妻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家庭,给予实物配租;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实物配租。二是“廉租”与“公租”实现无缝对接。细则规定,对原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

  今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在昨日上午召开的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这个细则,是在2011年度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的。两者相比较,今年的细则呈现两大“亮点”。一是更加体现对残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关怀。细则规定,对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和夫妻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申请家庭,给予实物配租;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实物配租。二是“廉租”与“公租”实现无缝对接。细则规定,对原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确定以后,可不退出所居住房,直接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相应提高租金标准。对原获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房,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停止发放。

  2012年度市区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经济准入条件为: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1050元以下。细则还规定,对原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年审不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回廉租住房,退房过渡期最长为6个月,在退房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2012年08月14日 10:48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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