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晚间,江苏常州街头,34岁外卖骑手杨某丁在外出配送订单途中突发身体不适。他强忍身体病痛,骑行车辆自行赶往医院就诊,次日凌晨正式办理住院治疗。经过数日救治,杨某丁于5月22日不幸离世。
杨某丁出生于1991年,家在河南睢县,是家里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家里还有父母、妻子,还有一个11岁的女儿和一个8岁的儿子。骑手离世后,他的家属把饿了么常州地区代理的某甲公司和平台运营主体的某乙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请求赔偿。
案件审理时,某甲公司表示自己没有和杨某丁形成劳动关系,不需要承担用工方面的赔偿责任。他们拿出一份业务承揽协议作为证据,这份协议是2024年11月26日杨某丁和案外人某丙公司签订的。协议里写明,双方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骑手可以自己决定接单,按配送数量拿钱。
某甲公司还说,骑手上线接单完全由自己决定,收入按单量算,多劳多得,工具也是自己准备的,所以双方是民事承揽关系。他们还引用了人社部等九部门的文件,指出即时配送骑手已经加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些人有保障就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杨某丁已经参加了相关保障,不应该再认定劳动关系。
法院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仔细调查核实。杨某丁通过饿了么平台注册为全职骑手,归属某甲公司下的站点管理,入职的时候要经过站点授权,还上传了个人健康证明。他们的运力归属、代理主体和发薪站点都和某甲公司对应。杨某丁的薪水由站点核算发放,结构包括基础配送费、星级补贴和各种扣款。2025年4月实发工资7841.4元,5月实发工资4589.1元。每天配送任务由系统统一安排,某甲公司对骑手的出勤和质量进行考核,骑手的工作时长和接单数量没有真正自主决定权。
法院还发现,某甲公司在2025年5月14日当天给杨某丁投了骑手雇主责任险,这和当天的骑手工作状态完全匹配。
和杨某丁签订承揽协议的某丙公司,从来没有参与过他的日常配送管理,也没有按照协议给他发过报酬,没有产生实际的用工行为。某乙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只提供信息服务,不直接招募、管理或者考核骑手,不参与薪资发放,常州区域的配送业务已经全权授权某甲公司独立运营。
法院从用工主体、人格从属和经济从属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认定某甲公司是合法的用工主体。杨某丁长期接受该公司站点管理、考核和薪资发放,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涉案的承揽协议签约主体和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只是企业为了规避责任的内部安排,无法对抗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
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依然坚持双方是承揽关系,还认为职业伤害保障和劳动关系互相排斥。家属在二审阶段提交了《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证明杨某丁这次离世没有被认定为职业伤害。二审法院明确,职业伤害保障的认定结果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法律判定,企业以骑手自主接单和参加试点保障为由否定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不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赔偿总额为243735.73元。其中,企业没有和杨某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2430.5元;企业没有为他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医保报销,需要承担合规医疗费用损失230572.54元;按照杨某丁入院到离世的八天时长,核算发放病假工资732.69元。
针对企业提出的骑手疾病是自己原因和工作无关的抗辩,二审法院予以驳回,明确本案索赔的核心是企业没有参保造成的医保待遇损失,疾病成因不影响这项责任的认定。这起案件终审判决落地,帮企业明确了即时配送行业的用工认定标准。实际管理、考核和薪资发放的主体,才是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
这样的判决提醒企业,在安排骑手工作时一定要注意责任边界。实际控制工作流程和决定收入分配的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骑手在平台上接单看似自由,但只要有站点统一管理、系统派单和考核制度,就容易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职业伤害保障的加入只能提供基本保护,难以完全替代劳动法律体系的全面保障。这也让所有在配送行业工作的人看到,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时候,真正能长久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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