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存在哪些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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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企业借款一直挂在账上,这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小企业老板,认为企业是自已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向企业的借款,长期不报销,财务帐面在帐面形成了大量的借款。这种企业无偿借给个人的借款涉及到哪些税务风险?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企业无偿借款给非企业员工

增值税(需视同销售):

借款属于贷款服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照同期贷款服务利率缴纳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征收率3%,疫情期间免税或者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因企业提供资金他人使用或者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贷款利息等。

△因此,若合同约定“有息”借款,则利息收入应交企业所得税。若合同约定“无息”借款,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企业员工

增值税(无需视同为销售):

借款属于贷款服务,正常情况下应按6%税率(小规模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故企业向员工提供贷款服务,无论合同约定有息(有偿)或是无息(无偿),均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对法条的理解,企业为员工提供借款(有息/无息)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鉴于实务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建议与专管员复核缴纳情况。

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企业员工个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②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

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企业股东

增值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到时候企业还面临其他应收款补缴增值税的风险。及视同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没有利息收入也是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一般纳入按6%、小规模按3%税率计税缴纳增值税。(疫情期间免税或者1%)

个人所得税: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①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②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何防范税收风险

1、个人借款应当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按期还本付息;

2、个人借款用于企业经营的,应当进度报销,前账不清后帐不借

3、借款时间不应超过一年,在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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