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账收到个人账户打进来的款项,但开票要开公司名称,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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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收到个人账户打进来的款项,只要经济业务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就应该是合法的。但是,不排除这种做法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因素,尤其是企业金额较大的购销业务,还应该采用对公结算的方式,以避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一、企业在实际的经济业务中,还是存在付款账户与开具发票单位不符的情形。比如,员工外出的住宿费,很少有公司提前将员工住宿款支付给相应酒店,基本都是员工现行垫款,给酒店交纳押金,以及结算住宿费用,而开具的发票则为员工单位。除非酒店与员工单位是签约单位,由企业定期与酒店进行结算。

还有企业与商家之间,企业零星采购时企业采购人员临时垫付款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同样导致付款人与开具发票单位二者不符的情形。

这类问题,在2016年全面实行营改增涉及进项税抵扣问题时,国家税务总局有过专门的解答,即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避免企业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生。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只要是在真实的业务背景下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同时也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开具发票,处理经济业务,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如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要满足“四流合一”的要求,“四流合一”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和发票流四流合一。也就是企业发出的货物、收到的现金、签订的合同、开具的发票均为同一购买方。

如果有一个环节出现不一致的时候,双方需要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比如,集团性企业,有些大型物料是集团内部统一一采购的,则会出现货物流、现金流、发票流等某个环节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即可。

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四流合一”的实质,就是证明企业经济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是完整的,否则很难证明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也就难于判断企业是否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三、企业需要强化发票开具的管理行为。

1、员工外出住宿费等差旅费之外的个人垫付款,企业还是应当适当的控制,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要断开;有的时候即便不是主观故意,也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发票的风险。

2、企业有的时候,会因为资金紧张,由股东或股东对外借款来支付企业的物料采购款,这种情况下,不要由股东或股东借款的单位、个人直接将资金支付给销货方。正确的做法是,将股东或股东借入的资金转入企业的对公账户,企业与股东或股东对外借入资金的一方,签订借款协议或合同,再由企业对公账户将物料采购款支付给销货方。这样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才是完整的。

另外,由个人代付企业的物料采购资金,还会产生一些弊端,则不便于企业对物料采购和存货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相关的管理。

总之,公司账户收到个人账户打进来的款项,只要经济业务是真实有效的,合法性没有问题。但是,这种做法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因素,尤其是企业金额较大的购销业务,还应该采用对公结算的方式,以利于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同时避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来源:智融聊管理

标签:公司 账户
2020年10月18日 16:24[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