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二维码收款大街上随处可见,但是其中的风险你绝对想象不到,特别是主要面对不要发票的个人消费者的纳税人,下面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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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
被罚近130万
2019年,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二维码收款隐匿收入的偷逃税款案,这也是天津市税务机关破获的首例利用移动支付方式偷逃税款的案件。
案件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2019年初,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了异常,现在大数据分析内置很多指标,你平时申报的财务数据、纳税申报数据系统自动比对判断,一旦有异常就会进行风险提示,一旦提示就要核查。
大数据分析结果发现,某某食品店与同地区、同行业店铺申报纳税收入差距过大。同时,这个申报数据和某某食品店实际情况也严重严重不符。
为什么不符呢?食品店这个生意大家都看得见,这个某某店位置在市中心,客流量也好,据案例描述是生意红火,大概就是吃东西都要排队那种,有点像网红店的感觉。
异常出现,税务局进行现场调查更多的问题又冒出来了,公账调出来要看,流水确实也不多,而且和申报基本吻合。其次,未建账,具体收入成本如何都是由负责人张某一个人掌握,而且张某无法联系。这就更异常了,最后税局决定立案检查。
检查过程中,税局人员就发现店内大量的客人都是通过支付宝、微信扫描二维码付款,这个二维码是张某私人二维码。检查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协调和公安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分别前往腾讯及阿里巴巴的天津分公司调取张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清单。
经查,张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资金流水借贷类型为“入”的交易金额累计2800 余万元,在流水明细的证据下,张某不得不承认大量的收款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提取到自己私人账户上,并未申报纳税。
最终,稽查局认定某某食品店少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依法要求其补缴之前所偷逃税款、滞纳金合计129.19 万元,并依法给予相应罚款。
此案例有非常强的警示作用:首先我们纳税人都要明白几个基本常识,不开发票不代表不交税,个体户不代表可以不建账经营,私人账户收款不代表可以不记账。
不管你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你要明确这些内容。
1、你是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开票并不是唯一标准,如果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要申报,这就是我们说的未开票收入申报。
2、进行未开票收入申报后,纳税人需要做好未开票申报的明细台账,这个是非常必要的,后期补开了多少发票直接从台账中减除,这样未开票的收入申报就非常清晰,不至于自己把自己搞混,在应对税务检查时候也能说的清楚。
发生未开票收入时候通过未开具发票栏申报,后期开票再通过未开票发票栏负数申报。
比如一般纳税人,当期取得100的未开票不含税收入,税率13%。开专票收入还有200(不含税),税额26。那么填表如下,当期的未开票收入和税额填写到附表一的5、6列。
后期补开了发票,需要填写两个地方。
在开票发票相应栏次填写开票数据同时在未开票发票栏次填写其对应负数金额。
比如,上述113的未开票申报,次月又开具了发票。同时次月还有200的不含税开票收入。那么申我们在申报时候会提示无法通过申报,强行申报的话,会无法解锁金税盘,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所以,这种情况,纳税人肯定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后解除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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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个人不能这样“避税”!
案例一
大家知道,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个税为0元,王某8月份给一家公司提供设计劳务,一共设计费5600元,为了少缴补缴劳务报酬的个税,王某让这家设计公司在8月份分次支付,每次700元,分8次在一个月内支付。
点评:支付方照样要代扣自然人王某的个税,这样“避税”面临严查!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案例二
大家知道,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红的时候需要代扣20%个税。王总是一家设计公司股东,为了规避分红高额的个税,王总每年都是以借款名义拿走分红,企业账面上常年挂账“其他应收款-股东王总”。
点评: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常年借款不还,视同股息红利,因此以借款名义拿走分红,这样“避税”面临严查!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
大家知道,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属于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某设计公司账面上有一笔“其他应付款-刘刘”1000万元,常年挂账无法支付,但是又不想转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会计直接转为了“资本公积”。
点评:由于刘刘不属于设计公司股东,因此不管是转为营业外收入还是资本公积,都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一次这样“避税”面临严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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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也要建账
那还有粉丝问个体户需不需要建账呢?个体户并不是都必须建账,而是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判断。
今天小编也整理了整理了关于个体户建账的会计常识,对你有用的话,别忘了转发给其它个体户朋友!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提醒:
1、个体户不管是否建账,都应该在成立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道。
2、个体户如果中途发生停业,请及时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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