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怎么办?财务和老板快看!最全补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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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是可以唯一能够证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经济变化的重要有效凭证,不过,发票收取得越多,不过不妥善保管就会很容易出现丢失等情况,那万一遇到发票丢失这种情况,作为财务人的你要该怎么处理?

一、电子发票丢失如何处理,又出新政了!!

2019年10月31日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2019年11月1日《税收征管操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开始实施,这些对发票丢失管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发票丢失管理方面的有些文件尚未作废或修订,但金税三期中对应的模块已经修改或删除,按照旧的规定在操作层面已经行不通。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特殊规定

《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列如有的税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4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声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二:发票丢失会被罚款吗?

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修订)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丢失发票,会计如何处理?

财务工作需要严谨认真,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事情不可避免,比如经常会遇见发票丢失的事情,企业发票丢失,财务抓狂,老板急了,丢发票这么严重的事情,该怎么处理?别着急,今天小编整理了丢失各种发票的处理办法,一起来看吧。

01

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丢失,可是一件可大可小的问题,如果不进行重视,财会人就会负上一定的责任,关于发票丢失的问题,其实国家法律已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明确了使用发票的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好增值税发票,假如发生丢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部门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关于发票的丢失,主要有分有意与无意两种,对于无意把发票丢失的,只要及时上报税务机关部门就可以了,而对于有意造成发票损毁、丢失的情况,相关负责人将受到1~3万元罚金的处罚。

02

丢失发票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吗?

不需要再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税务机关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解读。

03

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建议

(一)应于发现当日书面向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二)接受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如果符合首违不罚的规定,可免予处罚。

(三)凭复印件勾选或认证。销货方纳税人已上传发票明细数据的,购货方纳税人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直接勾选抵扣或扫描认证;销货方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四)凭证管理及资料留存

1.可以取得证明的

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凭发票复印件入账前,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04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

当然还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梳理。

那么处理流程就是,遗失报告-接受处罚-根据专票丢失联次做相应的处理。

其实也并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两联的东西,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在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还是有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哪里呢?

比如: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而就算要罚款,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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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7日 15:21[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