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共有五科,税法(一)中需要重点学习的内容就是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有哪些政策?这些政策如何解读?听听葛瑞老师怎么说!
一、进项税额的加计扣减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其中,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其中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査査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査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划重点,差额后!
在教材中还有一个知识点与这个类似,即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相同)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相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不同】
两个知识点的相同之处多,在学习的时候容易混淆,大家在学习的时候可以重点关注一下他们的不同之处。
二、适用加计扣除抵减政策的设立时间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10%时的政策)
2、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加计抵减15%时的政策)
3、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10%时的政策)
4、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加计抵减15%时的政策)
【提示】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计算方法
计算当期加计抵减额需要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者15%来计算。
【注意】
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转出×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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