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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票的各类问题解答都在这里 看看有你要知道的吗

1、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附福建国税: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

1、问: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附福建国税: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还能适应16%税率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所有适用17%都调整为16%,购买货物,在5月1日前取得17%税率专票,5月1日后销售(一般计税方法)也适应16%税率。

不要感觉“占便宜”了,没有!因为销售方开17%,其已经缴纳17%的增值税额,没有“占便宜”。

3.所有的17%/11%税率都调整为16%/10%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就是说,原来所有适应原适用17%税率的都调整为16%、所有原适用11%税率的都调整为10%。

再者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跟所谓的行业无直接关系,增值税税率跟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业务行为有关,比如:制造业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16%),出租房屋适用税率11%(10%)、转让商标适用税率6%,只是通俗的大家认为制造业增值税主要适用税率17%。

换句话说,只要涉及到税率17%/11%,不论哪个行业都降为16%/10%。

4.征收率5%/3%未调整

(1)税率: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比率,或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2)征收率: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所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比率,包括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预征率: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财税〔2018〕32号文件,只是规定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没有涉及到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调整,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满足简易计税方法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2018年5月1日后征收率还是5%。

至于预征率是否调整,由于不动产和建筑服务适用税率11%调整10%,会不会涉及预征率调整,要看后面是否有具体补充文件。

5.2018年5月1日前在申报时按照17/11%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5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开具17%/11%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7%/11%税率申报。

6.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具17/11%的发票,在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什么税率开具?

答:在2018年5月1日后发生开票有误冲红重开、销售退回、作废重开的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即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

7.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怎么开票?

答:2018年4月30日以前已申报确认销售(纳税义务发生)尚未开票的,仍可按17%/1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余按16%/10%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申明:参考13%减并税率为11%的各地税务机关实务操作,如出新总局公告或者新文件,以新文件为准。

8、2018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扣

9、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10、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举个例子: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提醒: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的政策,同时依据也是财税或者总局公告,也就是说全国通用!

标签:专票 税率 增值税 2018年04月20日 14:33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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