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提交的清单很可能仅覆盖中国总体公共采购市场的二到三个百分点。“中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并不包含大量由国有企业开展的公共采购项目,而在实际运作中,约占88%的中国公共采购市场是由《招标投标法》涵盖的。此份新修订的清单在坚持此种区分前提下,未能客观反映中国公共采购市场的实际状况。”中国欧盟商会在声明中表示。在声明中,中国欧盟商会像以往一样,力图用“公共采购”来代替和扩展中国的“政府采购”。其将公共采购定义为包括地方政府、事业单位以及国企的采购,如奥运场馆鸟巢、水立方、三峡大坝、高铁网络等工程都被认为是在公共采购的范围内。在西方国家,采购范围比中国宽泛,不仅包括政府预算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也包括铁路、市政工程、电力、通讯、机场、停车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而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行为”“主要是货物和服务,有一点点涉及到工程”。西北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杨蔚林介绍。中国欧盟商会则认为,涵盖了大量政府采购行为的《招投标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多数中国公共采购项目是在省级以下地区开展,且多数为政府资助的国企项目,而此份清单仅仅涵盖八个省级地区,且无一个省级以下地区被纳入。因此,新提交的清单很可能仅覆盖中国总体公共采购市场的二到三个百分点。这与欧盟所实行标准形成鲜明对比,其《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约85%的欧盟公共采购市场向他国开放。”中国欧盟商会在声明中表示。中国欧盟商会的目的是扩大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欧盟真正关心的是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类项目。‘十二五’期间,各地政府都将制定数万亿的规划,对欧盟来说,这是实实在在的‘大蛋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