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8公里的长江航运干线,湖北段834.2公里,所占干线航道最长;作为长江最大支流的汉江,通航里程1313公里,湖北境内858公里,可全年通航。与丰富的航道资源相对应的是,湖北省航道建设隐患重重:重电轻航、桥梁碍航、采砂破坏航道的案例并不鲜见。“以汉江为例,由于航道长期缺乏治理,通航标准很低,千吨级货船仅能上溯33公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指出,立法规范长江等黄金水道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刻不容缓。
经前期调研和两次审议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条例在一审的基础上作了大篇幅修改,包括设专章规定水路交通事业发展规划,对航道内的采砂、营运安全等作出详尽规定。
规划先行贯穿条例始终
在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审议结果报告时,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说,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规划在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中居于龙头地位,应当设专章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水路交通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一个综合性规划,以引领、指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也有委员、专家和地方部门提出,应当对全省的岸线使用情况进行普查、登记,编制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为此,条例在一审草案稿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划专章,将有关航道规划、港口规划的内容集中在一章内规定。
条例明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交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江河流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等相互衔接、协调;经依法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是水路交通建设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此外,在条例对港口、航道的规定中,也多有涉及规划先行的规定。条例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二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回岸线使用权;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等。
破坏通航条件可罚5万元
载客船舶须配备救生装备
外省曾经发生过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船舶倾覆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为此,条例明确,载客船舶应当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载运学生上学放学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条例同时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天气条件下航行。
为保证上述安全规定能落到实处,条例还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船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暂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证件。
此外,为强化水利枢纽工程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条例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和内河通航标准、技术规范,在水上枢纽工程大坝上下游一定范围划定禁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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