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政府办了解到,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建立“六项制度”,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六项制度”包括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整改工作督察制度、审计整改联动制度、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领导批示必须严肃整改的审计事项,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批示要求,结合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并在领导批示后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察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察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察。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社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应从严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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