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今日公布的处罚事项显示,泰康人寿甘肃分公司因2011年期间存在虚列经济事项及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个人进行展业等违法行为,被甘肃保监局处罚7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
1、2011年泰康人寿甘肃分公司存在以办公用品费、汽油费、宣传费等名义虚列费用,用于支付业务发展费用的违法行为。
2、2011年泰康人寿甘肃分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并支付佣金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及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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