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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艺人汤加丽肖像仍被超期使用获赔十万

发布者:彭丹丹     组织:山西优府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广告代言合同到期后,肖像仍被超期使用宣传其公司产品,影视艺人汤加丽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肖像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费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06年12月,汤加丽与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告代言合同到期后,肖像仍被超期使用宣传其公司产品,影视艺人汤加丽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肖像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费1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06年12月,汤加丽与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红日图公司”)签订产品代言协议书,为其产品“果茶抽油瘦”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做品牌推广人。2007年5月,汤加丽授权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简称“美诺食品厂”)使用自己的形象宣传其公司减肥保健品“果茶抽油瘦”,授权期限为一年。2008年4月,汤加丽又与红日图签订代言补充协议书,约定代言期限截至2008年10月底。

 

  2011年3月,汤加丽发现红日图公司和美诺食品厂仍在使用自己的肖像大肆发布“果茶抽油瘦”的产品广告。广告不但利用了汤加丽的照片、签名,而且还以其名义宣传产品的减肥效果。 


  汤加丽认为,红日图公司和美诺食品厂与自己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广告代言合同,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二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超期限使用自己的肖像,已构成侵权,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肖像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 


  被告两公司辩称,他们不存在侵权行为,汤加丽陈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被告在原告汤加丽代言期限届满后,擅自使用原告汤加丽的肖像刊登原告汤加丽的代言广告,明显侵犯了原告汤加丽的肖像权,被告美诺食品厂和被告红日图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肖像超期使用 2012年11月26日 10:33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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