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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照经营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者:郭立闯     组织:太原优府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照经营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源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也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因无照经营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损失。    我国现行五…

    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照经营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源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也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些地方,因无照经营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损失。
    我国现行五类登记管理法规都对无照经营法律责任作了规定,赋予了工商部门执法主体的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该条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如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四、《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如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本条例。
   对企业的分支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则视企业本身是依据何种法规登记注册而定。如属公司分支机构无照经营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予以处罚。 

 

标签:太原代办公司太原代办公司执照太原代办公司注册 2012年11月16日 10:00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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