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急送在配送价值18万元的名包时,不慎将包丢失。虽然润通达公司在运单中声明价值为18万,并为该单货物委托宅急送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判决驳回了润通达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昨天获悉润通达公司上诉后,市一中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润通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16日,该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承运一个18万的棕色博柏利中号短吻鳄鱼皮布洛克保龄球包(随货附收据一张),并委托宅急送公司向收货人代收货款18万。润通达公司同时委托宅急送公司为该货物投保18万元,并按3‰的保险费率向宅急送公司支付保险费540元。
其后,货物在宅急送公司发运过程中丢失。货物丢失后,润通达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8万,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对于拒赔的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解释称,此案中的保险为非定值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所声明的保险金额非保险价值,润通达公司的索赔没有依据。
作为第三人宅急送公司,也不同意赔偿。该公司称,货物丢失后,宅急送公司及时协助润通达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并积极办理理赔事宜,但因润通达公司提供的索赔资料不适格而造成了保险公司无法理赔。
法院经过审理指出,非定值保险合同是法律允许的财产保险合同种类。由于润通达公司声称名牌包是从国外进口,但是却未能提供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入关完税证明以证明名牌包的实际价值,且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此法院认定,润通达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并驳回了润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润通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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