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深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改革,在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实行单轨制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革,制度模式已基本成型,形成企业、个人、国家三者分担的缴费模式;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延续上世纪50年代确立的退休制度,保留着个人无需缴费、财政拨付退休金的旧模式。退休“双轨制”带来的主要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较大,引发公平性质疑。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在养老制度上的双轨制,而制度之间又缺乏合理的转移接续安排,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途离职只能“净身出户”,阻碍了人才合理流动。“双轨制”问题引发各界关注,饱受社会诟病,要求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大。
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等5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而在2007年,深圳市率先试水,在开展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中,对聘任制公务员探索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模式,实现了聘任制公务员与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今年以来,我市在总结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将该制度进一步推广到我市事业单位。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委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决定对办法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在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也试行社会养老保险加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既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统一,又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改变现行的以在职工资为基数核定退休费并由财政现收现付的做法,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其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构成。
这一改革,在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实行单轨制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完全一致,保证了制度的统一,也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企业流动的障碍,并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提供了保证。职业年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作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社会事业的激励,实行年功积累,体现其服务贡献程度,保障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考虑到我市开展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项全新的探索,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中流动人员补缴及转移接续等政策尚不明确以及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情况,还规定原市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未实行养老保障制度改革,通过直聘、选聘方式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人员,暂实行老退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