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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亟待修缮 专属权利应增加

9月10日,是我国第三十个教师节。颁布于1993年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等方面发挥了法律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教师地位的变化,教师法中许多内容已远远脱离现实,亟待立法部门的修缮。教师专属权利应增加…

9月10日,是我国第三 十个教师节。颁布于1993年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等方面发挥了 法律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教师地位的变化,教师法中许多内容已远远脱离现实,亟待立法部门的修缮。


修改教师法 专属权利应增加


教师专属权利应增加

教育新闻网了解报道:近日,宁夏石嘴山市一所中学出台一项关于教师怀孕的规定,要求女教师工作3年后才能怀孕,规定中写道:“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充 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特规定凡我校女教师,必须在学校工作年满3年后方可怀孕,否则由此产生的产假一律按事假对待(年满27岁的女教师不受此限 制)。”市教育局了解此事后,责成该校立即废止此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这则规定严重侵害了女教师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女教师已经享受寒暑假就不再批准孕产假。教师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教师应该享有 不同于其他公民的权利,教师除了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外,还应该享有一些专属权利。如:定期进修或培训、教科书的选用、课程计划实施制定、教学形 式和教学方法运用等。

曾代理过多起教师维权案件的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宁湘指出,教师是国家政策重点保护的群体,教师法是我国基本法中的专门法,它的法律适用效力高于一般 法,也高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教师职业具有特殊性,不能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教师在人事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社会 保险、工资待遇、加班工资、岗位调整等方面的争议,应在教师法中增加相应的解决条款。”

资格准入需与现行规定统一

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师范)专业的季同学是2015届毕业生,也是江苏省最后一届享受免考获得教师资格证待遇的毕业生。她说,虽然教师法规定幼儿师范学 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就可以,但实际招聘时,中小学基本只招收本科院校的毕业生,部分热门中学连本科生也不收,只接收研究生。

2013 年8月15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考试从2015年起实行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再终身有效,只具有3 年有效期,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也必须每5年一审。同时,师范专业毕业生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将被统一纳入考试范围,这意味着师范生和非师范生在就业 时将面临一视同仁的局面。

而我国教师法第十条则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显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张镭指出,以往如果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可以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者与具备相关学历者拥有相同的竞争力。《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教师资格考试变成了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因此,在修改教师法时,有必要与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统一。

考核应增加师德内容

今年8月20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何伟犯猥亵儿童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何伟是湘潭县某乡村小学57岁男教师,曾利用职务之便,在给学生检查作业及学生午睡时,多次猥亵4名未满12周岁儿童。

近年来,教师猥亵学生的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教师道德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师德成为考核教师的一个重要方面。

2013年9月,教育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乔新生认为,教师不仅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教师法的修改中应当把职业道德修养作为教师法的重要内容,明确职业道德规范。

接受采访的专家指出,道德法律化有利于把特殊群体的职业道德,用国家法律加以调整,从而确保职业道德成为约束整个群体行业的刚性规范。

申诉渠道有待畅通

教师申诉是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教师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但从全国多例教师申诉案件来看,鲜有教师胜诉的。

媒体上轰动一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孟娟,曾是北京市一名成人高校教师,就因向学校提出要求公布学校领导收入而受到停职检查的处分,孟娟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以败诉告终。

即使是成功案例,如被列为“四川省首例教师不服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案”的杨茂案,也历时6年才获得胜诉。

1999年,成都大学教师杨茂向所在的企管系(现改名为工商管理系)提交请调报告,校人事处提出必须向学校交纳余下3年共计9000元的“调动补偿费”,多次交涉无果后,杨茂于2002年依据教师法向成都市教育局提起申诉。

60天后,成都市教育局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杨茂,杨茂认为“意见书”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成都大学也未履行“意见书”的义务,杨茂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杨茂依法提起上诉,2005年3月,法院判决杨茂胜诉。

据相关教育新闻了解,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依据是《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该条例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时,由涉及管辖的行 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因为教师法并未涉及教师申诉的受理范围,因此在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时,教师就很难维权。何宁湘认为,教师申诉属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没有协商管辖的这一说。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何宁湘指出,成都市教育局在60天后才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杨茂,早已超过了教师法规定的三十日时 限,属于程序违法。但教师法又并未对教育部门超过时限作出惩罚性规定,这也是一个法律漏洞。

张镭称,教师法也未提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若教师不服申诉,后续维权将步履维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其他合 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的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因此,在修改教师法时,有必要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其它救济手段。


(教育责编:郭雅玲 )
标签:教师法亟待修缮 教育新闻网 教育新闻 2014年09月17日 10:51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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