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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诱奸门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

厦门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导吴春明涉嫌“诱奸”学生一事,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有自称吴春明学生的“汀洋”在微博公开举报吴春明利用导师之便对多名女生行不轨之举,随后,在校方介入调查期间,又有122名厦大历史系的学生集体声援吴春明教授,相信他没有借机行不轨之举。关注国际国内新闻,在此之后…

厦门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导吴春明涉嫌“诱奸”学生一事,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有自称吴春明学生的“汀洋”在微博公开举报吴春明利用导师之便对多名女生行不轨之举,随后,在校方介入调查期间,又有122名厦大历史系的学生集体声援吴春明教授,相信他没有借机行不轨之举。关注国际国内新闻,在此之后,厦门大学08级中文系校友李芙蕊呼吁防范校园性侵,要求厦大针对校园性骚扰问题设立防范制度。

尽管又有4名女学生声明自己曾被吴春明“诱奸”,且此前也有报道提及吴春明否认“诱奸”是“婚外情”的说法。但在正式调查出来之前,针对吴春明教授“诱奸”女学生一行为是否成立,不便做出定论。这是因为,在舆论层面,性道德的议题很自然地会成为焦点,而具有“女性”、“学生”等身份的一方一般会被看作弱者,也更容易赢得事实解释的优先权,最终的“事实真相”如何,只能要求厦门大学校纪委调查给出,而不是通过舆论热议产生。

然而,事情的真相未能尘埃落定,却并不影响厦大的学生乃至公共舆论去讨论校园性骚扰的问题。确切地说,校园性骚扰主要指的是老师对学生的一种骚扰行为。正如李芙蕊所说的,性骚扰并不仅仅针对女学生,同样针对男学生;另外,建立起一种防范机制,客观上对于老师也有利,毕竟,我们不能排除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可能会利用性骚扰的名义攻击老师这种可能性。

在师生关系中,大学之前的阶段因为学生尚未成年,尤其是小学阶段女学生未满14周岁,所以法律渠道被赋予天然的信任。每逢有性侵事件发生,司法的力量都可以被顺利援引,即便有某种保护力量的存在,也不敢公然挑战法律规定本身。但在高校校园,由于学生已经成年,这一阶段的师生关系规范相对处于空白状态。

尤其是发生在成人之间,除非有明确证据指向“强奸”,否则将很难争取司法的援助。不过,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大学校园里,老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权力关系”。例如,学生的考试成绩、课题经费报销、毕业论文答辩等等,都与老师的评判密切相关。在这种前提下,老师与学生之间发生关系,都无法回避“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就此而言,各种单位的实习生与上级之间,也可能发生权力关系下的“威胁”或“交易”。

对于中国的高校来说,这类事件在此前并非鲜见,但摆在台面被正经讨论,甚至出台相关的校园规范,一直未能形成气候。此番厦大的事情引发如此热议,应该是头一回。而对于大学校园师生之间的婚恋关系该做何种规范,我们可以借用他山之石做些探索。1984年,哈佛大学颁布规则禁止教授(包括教授的学生助理)和其直接教授与指导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关注最新国内新闻,1986年,美国爱荷华大学颁布了更具体的规则:教授不允许与上自己课的和自己指导的学生有浪漫关系。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香港、台湾等地的高校中。总之,恰如上文所给出的理由,在存在权力关系的前提下,老师与学生没有建立浪漫关系的自由,假如是真爱,那还是等“权力关系”结束之后再建立吧。

回到厦大事件的语境中,对于数位女学生所指出的“诱奸”,这和建立浪漫关系完全是两个概念。假如拥有确凿证据,应当进入司法渠道。反过来,如果是吴春明承认的“婚外恋”即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那就属于存在权力关系下建立浪漫关系。这也表明,李芙蕊和众多性别平等维权机构的抗议是有意义的。所以,从吴春明自己的态度出发,从厦门大学开始,建立防范校园骚扰的倡议是极有必要的,也希望厦大方面能够更积极地回应社会的这一呼声。



(教育责编:张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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